被指瞒报48起事故致54死 精诚矿业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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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指瞒报48起事故、54人死亡!山西精诚矿业案一审宣判。

  16年共瞒报48起事故!山西代县精诚矿业致54人死亡,一审41人被判刑。

  据新华社消息,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潘当仁等41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行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当仁、王苏东于2003年左右分别投资设立代县精诚铁矿和代县程林铁矿,在2011年国家资源整合时,二人将各自范围内的采矿权转让给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精诚矿业”),整合为一座矿山。原代县精诚铁矿成为精诚矿业一采区,原代县程林铁矿成为精诚矿业二采区,双方共用一个采矿许可证,但仍在各自采区内独立生产经营。潘当仁、王苏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掘进、开采工程发包给无采矿资质的多个工队,工队承包后又将工程分包给无采矿资质的个人,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组织生产,并存在对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定完备的应急救援预案、使用无牌照机动车进行生产作业、对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疏于审查、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整顿期间违规组织生产等行为,导致在2006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发生48起重大伤亡事故,造成5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部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开松、陈立普等多名承包工队负责人、分包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贻误事故抢救。潘当仁在经营代县精诚铁矿、精诚矿业一采区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2.6967万元;王苏东在经营代县程林铁矿、精诚矿业二采区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共计270.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当仁、王苏东等41人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开松等7人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贻误事故抢救,其行为均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潘当仁、王苏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1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包括对潘当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顶格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行贿罪重判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2名仅对1人死亡负有责任、罪责较轻、有自首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

  事件起因:

  忻州精诚矿业瞒报事件指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成立以来长期隐瞒矿工伤亡事故的安全生产事件。

  2023年10月,山西省政府批复的调查报告认定“9·1”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包工头金富军通过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操控采矿业务,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罪于202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于2022年8月在服刑期间去世。

  2022年滑塌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董事长王东良等4名责任人被捕。

  2023年查处中,公安机关对28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对16名公职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根据2023年10月的事故调查报告,9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给予27名公职人员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2024年整改评估显示,事故责任人已全部追责完毕,涉事企业被依法关闭。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代县精诚矿业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1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包括对潘当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顶格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行贿罪重判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2名仅对1人死亡负有责任、罪责较轻、有自首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综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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